我所冯嫕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使得当事人避免高额赔偿

2019-07-12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20日,唐某甲与被告赵某、被告岳某、被告陈某、被告张某、被告汪某、被告周某相约在A火锅店(被告)吃火锅,在吃火锅的过程中,陈某、周某、岳某喝了啤酒,唐某、赵某、汪某喝了火锅店提供的人参枸杞酒,张某喝了饮料。其中,唐某甲、汪某喝了过多的人参枸杞酒。晚间8时许七人吃完火锅,唐某甲出现了呕吐等醉酒章台,六被告将唐某甲扶至火锅店门口休息,周某买了解酒药给唐某甲吃,张某赵某拨打了120电话,随后120急救车将唐某甲送至医院救治,当晚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在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1、窒息;2、呼吸、心跳骤停;3、酒精过量,并建议尸检明确死亡原因。2014年12月21日,六被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委托当地质量监督检察院对A火锅店供应的人参枸杞酒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合格。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甲死亡与2014年12月20日饮酒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以缺乏能说明确切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作出无法受理该案的决定。

  原告唐某乙、唐某丙系唐某甲父母,二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至法院。认为六被告将唐某甲扶至火锅店门口时,室外天气寒冷,唐某甲脸色逐渐变紫,身体状况明显变坏,数被告均为警示采取有效的措施,拖延许久后,方拨打急救电话。六被告对唐某甲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A火锅店未尽到任何足以、提醒义务。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年代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7015.5元。

  【律师点评】

  A火锅店通过各方途径了解到我所冯嫕律师擅长民事诉讼,遂前来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冯嫕律师在了解基本事实后,仔细核查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A火锅店非常满意此次法律咨询,遂委托冯嫕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律师。冯嫕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要求A火锅店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A火锅店的店内告知,以及证人证言和员工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A火锅店在用餐时尽到了提醒和保障义务,且一行人离开时五醉酒异常,亦未向A火锅店求助。同时A火锅店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帮助,如拦出租车垫付车费。综合本案可以看出A火锅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侵权行为;

  2、就因果关系,唐某甲的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证实与饮酒过量有关,且其死亡是,时间、地点均已脱离A火锅店的可控范围。同时,唐某甲作为成年人对其过量饮酒具有重大过错,同行人拼酒、救助不力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唐某甲的死亡与A火锅店的正常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3、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如果有也应是按份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收法律保护。本案中唐某甲死亡后,其亲属未对其进行尸检,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能够确定唐某甲过量饮酒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而被告均为有效制止唐某甲的过量饮酒行为,均应对唐某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甲对自己过量饮酒的行为承当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七被告分别向原告唐某乙、唐某丙支付赔偿款30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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