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A公司(被告)作为买方与买方原告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路由器500台,每台460元,共计23万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B公司收到订单后生效,A公司下单时需支付订单总金额50%的预付款,待B公司发货且经A公司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50%款项。
2013年11月8日,A公司分两笔向B公司付款11.5万元,余下50%款项尚未支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冯嫕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多次向B公司就案件进行沟通,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同时,为证明B公司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义务,与B公司委托的发货公司联系,其开具相应的《证明》。同时收集到B公司工作人员与A公司工作工作人员对余款问题进行确认的邮件。根据B公司的要求,冯嫕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11.5万元及违约金34500元,合计14.9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庭审中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B公司提交的《证明》及B公司工作人员与A公司工作工作人员对余款问题进行确认的邮件截图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无法核实,故认定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涉案货物交付给A公司的事实,法院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公告费有B公司承担。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对本案做出的民事判决,并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一审、二审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中,B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包括货物的交付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因A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B公司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利,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在A公司未到庭亦未抗辩的情况下以B公司不能证明其已交货为由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有误。故支持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的上诉请求。同时,B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货款的30%,为明显高于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就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货款11.5万元及违约金34500元;
二审的诉讼费、公告费由A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