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李某在一餐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并抓扯,在这个过程当中,李某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赵某头部砸伤,案发后,被告李某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左额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
【律师点评】
案发后,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所冯嫕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出对李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最终为李某争得取保候审。
冯嫕律师多次询问李某案情,并查阅案件卷宗,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李某的危害行为对被害人赵某造成的伤情不重,且主动赔偿了赵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对李某从判处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冯嫕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李某的犯罪行为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决: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