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6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24日,宋某某在某公司的鞋柜区,使用事先捡到的被害人曾某某的钥匙,打开其鞋柜,盗走曾某某的一部华为牌U886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5元)。宋某某将该手机藏匿在某县的一员工公寓中。2012年9月25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律师点评】
案发后,我所杨红森律师接受相关机关指定成为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宋某某,查阅案件卷宗,在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及核实证据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且其系因被害人遗失钥匙诱发,属临时起意,系偶犯;
2、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法院判决】
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对变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